柯媽媽最後並沒有繳贈與稅,而是視為借款,設算利息,改課個人綜合所得稅。同樣是幫兒子還房貸,為何這位爸爸認繳了贈與稅,兩者課稅結果大不同?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,原因很簡單,柯文哲夫婦有還款能力,而這位爸爸的兒子沒有還款能力。
柯文哲夫婦有匯款還錢、有付利息,柯媽媽也提出匯款證據。官員說,而個案中的爸爸並沒有這麼主張。官員說,這位爸爸如果要像柯媽媽一樣,主張是兒子向他借的,就必須負舉證責任,不能口說為憑。
一般民間認為可倒填日期簽個借據,官員說:「國稅局不會僅憑一張借據,就認定那是借款。」還有其他認定條件,例如,若借據能拿到法院公證,可以增加被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。
這位爸爸要主張借款最困難的在還款來源,官員說,依民法125條,爸爸有15年的請求權,但即便簽了借據、即便借據拿到法院公證,兒子要在所剩的13年內還給老爸2,000萬元,依目前的所得來源研判,可能性也不大。另一個不主張借款的原因是,設算借款利息課稅對這位爸爸也是件麻煩事。
因兒子還款能力尚低,官員說,即便國稅局同意視為借款行為,改按柯媽媽案的課稅方式設算利息所得,依金融機構1年期定存利率約1%計,2,000萬元的借款一年約收20萬元利息,若中央銀行升息,利率調高,設算下來的年利息更高。以爸爸適用綜所稅稅率如果都是最高級距的40%計,一年至少要繳8萬元所得稅,多年下來未必划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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